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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1、采取经济、实用、集约化原则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按投资者要求可对不动产项目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物权登记,其他用地实行投资规模和有偿租费反比捆绑优惠。土地出让期限按农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办理,使用期满后自动优先续期。
2、大力吸引现代医药、高新技术、矿产和特色资源精深加工、旅游服务业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亩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承诺实行零收益供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于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额0.5至1亿元、亩均投资达到101至150万元的,对固定资产投资额0.2至0.5亿元、亩均投资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商先期垫付征地成本性资金,政府承诺实行零收益供地,并在规定的项目建设期内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垫付资金贴息补助,待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缴纳县级财政收益中逐年递减拨付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至2000万元、亩均投资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当期土地成本价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至1000万元、亩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挂牌出让方式,政府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级收益中减收50%。
3、鼓励资本全面进入微利行业和公益事业,对投资进行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批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河滩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生态化产业和循环经济开发的,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等级,可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免收、减半或记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4、对用地面积超过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的大型生产建设性项目,采取边申报边建设,分批审批、分期缴纳的方式提供项目用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①在我县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采矿业和水电企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返还,无偿作为技改资金;第四年至第五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30%返还,无偿作为鼓励再投资发展资金。境外投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于更加优惠的政策。
②对投资生产各类饲料产品和以“三废”为原料的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投资国家鼓励的自主创新产业、农业科技服务、农村金融、现代物流、文化传承、工程咨询、劳务中介机构和旅游等新型服务企业,自成立起五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20%奖励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
①在我县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30%返还,作为政府鼓励再投资发展资金。投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于更加优惠的政策。
②对国家鼓励类的各类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继续按15%的税率标准执行。
③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主要原料开发出新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④投入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扣抵当年度的应纳所得额。
⑤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对县级分成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4、其他税收:
①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填补市、县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其它税费由政府按缴入县级国库的50%返还,无偿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②对投资现代医药、草畜、绿色食品加工、城建基础设施、农村专业市场和出口创汇的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先征后返房产税10年。
③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三年内由县政府按企业留缴县本级税收的3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④外商投资新建企业,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三、费用减免政策
1、凡在我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各类证照和收费事项享受限时办结、一站式免费帮办服务。属于省上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最低标准;属于县上收取的部分,除“两金”(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收费一律实行免收(免收项目见附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2、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免收水、电增容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详见宕昌县生产生活要素参考表)。
3、投资改造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广场、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和社会福利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免收各项建设规费。
5、外商在县内新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商贸批发企业,5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以及20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四、项目补助和融资政策
1、对我县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税收增幅给于项目前期费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2、对我县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500万元以下并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自建成投产后,按企业需要由县政府协调市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3、对县内投资建成的所有企业,由政府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技术改造、环境治理、基地建设等项目支持企业发展。
4、依法向招商引资企业征收的森林保护、水土保持、排污等费用,优先投向招商引资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
5、对投资我县富民增收农业项目,县政府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社会综合贡献为企业提供扶贫贷款贴息,也可申报财政扶贫项目和世行贷款资金予以支持。
6、县内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业务,按照企业需要及银行有关信贷政策,积极放大保贷比例,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五、人才和科技引进政策
1、 对引进留学人员、副高职称、硕士以上资历的人才到本县内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由双方商定,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沿海开放城市同类人员的报酬水平,县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生活补贴。
2、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除外),可保留原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编制,三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3、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授予“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有研究成果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技术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同时推荐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的评选,享受有关待遇。
4、对投资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本人同意,可受聘为县人大、政府、政协担任名誉职务,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5、对引进高新科技企业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的,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县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拨付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六、引资奖励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就业、入托、就学、就医等方面予以优待;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经财税部门认定,对投资3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年终奖励2000元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年终奖励5000元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年终奖励10000元。
3、引资建成工业企业的,企业投产后年纳税10万元以上,对引资或中介人由县政府按确认后的引资额度一次性给予2-5%奖励;引资建成农、林、牧等种养殖企业,能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企业投产后由县政府按确认后的引资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外地企业在县内合资、兼并或购买本县企业的,由县政府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4、县内单位、团体和个人所引进的建设资金由县发改委、财政、
税务、监察、审计、招商等部门组成引进资金确认工作小组,按实际到位资金、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税收增幅等指标加权计算,确认引资奖励额度。
七、投资保障和服务
1、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的工作制度。即: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主抓,指定一个县直部门帮办,组建一套班子跟踪服务,遇到问题由一把手解决,解决问题一步到位。
2、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帮办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完各种手续。申报资料和技术要素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在规定期内未办完手续的,除特殊行业外,执行超时默认,可以先开工建设、后办证。
3、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由县政府指定帮办单位和专人协助投资商开展项目策划、土地征用、各种证照办理、生活条件落实等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合资、合作项目,由县政府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建设,并按有关法规确认产权、股份,确保企业良好运行。
4、依法维护外商的生产、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公安部门建立外商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优惠就医制度;交通部门建立车辆优待制度;教育部门免收外商子女入学借读费;司法部门及时有效为外商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纪检监察和招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5、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成运行期间,业主争取技改等项目投资时,县上协助上报材料;投资到位后县财政及时、全额拨付。
6、外商投资企业除税收征管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依法检验检测之外,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八、其它
1、外商在我县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投资比例超过原有企业总资产的25%(含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对事关全县发展的现代医药、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深加工、药材、畜牧、山野菜等特色农产品开发、绿色无公害食品制造、旅游服务业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由县委、政府专题研究,从土地供给、财政支持、税费减免、保障服务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行全方位、大幅度、政府零收益的特殊扶持政策。
3、确认外商企业,兑现优惠政策,均以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文件和与招商局签订的建设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4、县内投资者其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5、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与该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一:免予收费项目:
附件二:宕昌县生产生活要素参考表
附件一:免予收费项目:
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附件二:生产、生活要素表
生产、生活要素参考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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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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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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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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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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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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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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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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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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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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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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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及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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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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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及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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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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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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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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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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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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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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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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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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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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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郊土地租赁元/年/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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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产吨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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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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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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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1200平方米,钢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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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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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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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人工资按技能掌握程度不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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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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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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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造价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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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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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价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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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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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数字均为2007年6月数据
2、以上数据由本县相关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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