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宕昌县彩钢板房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报告
宕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宕昌县彩钢板房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推进我县彩钢板房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按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宕昌这一目标,实现人居环境和全域旅游示范县打造双促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研究制定了《宕昌县彩钢板房管理办法》,经十七届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县人大常委按有关程序进行备案。
附件:《宕昌县彩钢板房管理办法》
宕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宕昌县彩钢板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县范围内以各类钢材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墙板材料、以标准模数进行空间组合、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所有彩钢临时建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彩钢板房建设应当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彩钢板房建设要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必须符合《宕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彩钢板房建设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彩钢板房的规划审核、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彩钢板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消防安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宕昌分局负责全县彩钢板房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县消防大队负责全县彩钢板房建成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各主管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全县彩钢板房的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彩钢板房的规划审核、规划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按下列区域实行分类管控。
(一)适宜建设区:中心城区及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外,允许建设夹芯岩棉板等符合建筑规范设计要求的彩钢板房。
(二)限制建设区:中心城区及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内,允许适量建设夹芯岩棉板等符合建筑规范设计要求的彩钢板房。
(三)禁止建设区:已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地、基本草原、各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官鹅沟、哈达铺等各类景区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彩钢板房。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彩钢板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及行业主管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并加注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县政府统一进行审核,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于有建设用地手续的,依法依规完善相关规划手续;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待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依法依规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三)申请人在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开工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放线申请,经相关单位现场查看后办理放线证。
(四)申请人在取得规划许可后,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并积极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主管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五)申请人在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房屋竣工验收。经验收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局核发《规划验收合格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彩钢板房建设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方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需明确建设位置、建筑结构、色彩、层数、面积等(附设计平面图、风貌效果图);
(二)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四邻意见征求表签字并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
(五)临时建设承诺书;
(六)立项批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的证明;
(七)第三方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
(八)第三方资质单位提供的相关鉴定报告(已建彩钢板房)。
第八条 已批准的彩钢板房建设方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结构、层数、高度、外观及色彩,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彩钢板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个人建设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临时)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临时)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未取得《乡村建设(临时)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临时)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类彩钢板房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宕昌分局负责对各类彩钢板房环境影响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及人员密集性场所的彩钢板房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须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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