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1-00001 信息分类: 价格收费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6-01-20
发布机构: 宕昌县人民政府 号:
称: 陇南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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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文章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发表时间:2026-01-20 18:09责任编辑:宕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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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陇南市财政局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公安部门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下属各大队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甘价费〔2005〕270号
公安部门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下属各大队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 自然资源部门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部门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各县区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甘税函〔2021〕155号
自然资源部门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甘发改收费〔2016〕1115号,(甘发改收费〔2016〕67号)
自然资源部门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甘政办发〔2019〕11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陇南市住建局及下属各县区住建局(或委托污水处理企业)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甘财综〔2015〕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陇南市住建局及下属各县区住建局(或委托环卫企业) 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甘税函〔2021〕155号,甘建城〔2015〕4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陇南市住建局及下属各县区住建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甘建城〔2016〕52号
4 交通运输部门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下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陇南市交通运输局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甘交财审〔2019〕64号,甘交财审〔2019〕66号,甘交财审〔2019〕67号,甘财税〔2020〕12号,甘政函〔2021〕104号,甘财税〔2021〕6号,甘政函〔2021〕77号,甘财税〔2021〕16号,甘政函〔2022〕4号,甘财税〔2022〕6号,甘政函〔2022〕93号,甘财税〔2024〕17号,甘财税〔2024〕15号,甘政函〔2024〕144号
5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机构)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6 水利部门 陇南市水土保持总站及下属各县区水土保持局、税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甘财税〔2023〕19号
7 农业农村部门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农药检定机构 农药试验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农业农村部门 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费字〔1992〕452号
8 林业和草原部门 陇南市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各县区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 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甘财税〔2022〕13号,甘财税〔2024〕7号,甘财资环〔2024〕99号
9 卫生健康部门 陇南市各县区疾控中心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甘财税函〔2023〕5号,甘发改价格〔2024〕740号
10 国动部门 陇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及下属各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甘价服务〔2002〕193号,甘价服务〔2004〕181号
11 法院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各县区人民法院 诉讼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甘价费〔2007〕275号
12 市场监管部门 陇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
甘发改收费〔2011〕1995号,甘发改收费〔2015〕904号,甘发改价格〔2024〕706号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办理) 商标注册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办理) 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办理) 专利收费(PCT专利申请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办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3 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14 银保监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南监管分局 银行业监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银保监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南监管分局 保险业监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5〕22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15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甘财税法〔2016〕105号,甘发改收费〔2019〕421号




陇南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部门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铁路部门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2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铁路部门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飞机起飞全重、飞行里程0.3-1.84元/公里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甘财综〔2010〕11号,甘发改价格〔2025〕141号 税务部门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扣除农业排灌、高扬程提灌用电 1.125厘/千瓦时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甘财税法〔2017〕40号,甘财税法〔2017〕79号 住建部门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费用 1.兰州市(不含市辖县、红古区)不高于每平方米80元
2.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
3.县级市每平方米不高于50元
4.其他县(含建制镇)、平川区每平方米不高于40元
5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甘地税〔1995〕22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4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5号 税务部门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6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4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5号,甘政办发〔2010〕107号 税务部门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税〔2025〕7号,甘财行发〔1998〕104号,甘财税〔2025〕4号 税务部门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3%
8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财教〔2019〕260号,甘财科〔2023〕7号 宣传部门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 5%
9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民航部门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20元/人次
10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 税务部门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2.6厘/千瓦时
11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税务部门 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8厘/千瓦时
12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65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甘发改移民〔2006〕1066号,甘财农〔2020〕27号,甘发改价格〔2025〕141号 税务部门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8厘/千瓦时
13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税务部门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0.2厘/千瓦时
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甘政办发〔2020〕87号 税务部门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甘财税〔2024〕8号,甘财资环〔2024〕100号 税务部门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限于8-48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甘财税〔2024〕 8号规定执行
16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税务部门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4厘/千瓦时,其他用电1.9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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