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人社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结果。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工作,多退少补。征地未获批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函告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预存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含利息)原渠道全部退还申请用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