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06 15:57 信息来源:宕昌县消防救援局 作者:宕昌县消防救援局 浏览:
甘肃省消防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检查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六条第二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2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县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第七项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3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县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第七项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4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行政检查 县消防救援机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县消防救援机构     《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六条第三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6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消防救援机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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